本局表示,股東們如果利用成立投資公司移轉股票,規避股利配發時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一旦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鍰,將得不償失。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次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本局日前查獲○○公司大股東A君在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前成立甲投資公司,以帳設股東往來方式移轉名下○○公司股票予該甲投資公司,致使甲投資公司獲配鉅額的股利,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甲投資公司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甲投資公司當年度之盈餘倘未分配,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A君再設立乙投資公司,A君將持有甲投資公司100%股權轉讓予乙投資公司,藉以規避甲投資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由此種輾轉轉讓持股方式延緩課徵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顯見A君藉○○公司除權前移轉該公司股票之目的係為刻意安排將原本應分配予個人股東歸課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轉換為投資公司之免稅所得,藉以歸避稅負,經本局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予以調整歸課A君93年度營利所得10,3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4,100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報稅,類似上述案件,股東除需補繳稅額外,甚至有遭處罰鍰之虞,誠屬得不償失。
文章來源: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以上是不當的規劃, 利用設立投資公司來規避股利所得課稅, 一般比較常見的是富人利用投資公司規避贈與稅 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持有不動產,也是一種常見避稅的手法。以公司持有不動產避稅的主要原理,在於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不動產由投資公司持有後, 對後代的贈與將變成移轉投資公司股份即可, 但是利用這個辦法的大前題是,受益對象需有能力購入或持有投資公司股份。
控股公司除節稅之運用,尚可作為家族控制財產、世代間財產移轉等用途,在捐地節稅管道被財政部封死,再加上95年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後,諸如高額保單、未上市股票買賣等節稅的空間大幅縮減後,富人圈中最熱門的節稅方式,就是成立投資公司來節稅,尤其是透過海外註冊的公司,把錢繞到外國再回台投資股市是最常見。
不過,這種方式的操作較為複雜,不只遊走在所得稅、營業稅,甚至贈與稅的稅率中求取獲利空間,還多了該公司經營及行政帳務上的成本,嚴格說來,是有點麻煩的事, 如果所託非人, 對境內外工具法令規範等不熟悉, 在後續的服務上可能就會出現問題。
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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