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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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中國FPSB China)國際新聞簡訊第二十七期轉載及翻譯我的部落格文章

P.S.:翻譯因非我本人所寫, 難免有出入的地方,請儘量以英文原文為準, 例如: 此處的"協力廠商金融理財師"應該翻為獨立理財顧問(independent financial planner)

Taylor Liao, CFP
我在一月撰寫的博客裡提到臺灣一共有900多位通過資格認證考試的CFP專業人士,但是在2011年有接近1/3位專業人士沒有完成再認證。
臺灣CFP專業人士中有1/3來自保險公司,1/3來自銀行,剩下的1/3來自證券公司、協力廠商金融理財公司等等。在完成CFP資格認證考試之後,他們希望能夠扮演協力廠商金融理財師的角色,通過為客戶提供專業諮詢來收取諮詢費。但問題在於,大部分理財師仍然從事原來的工作,因為不論是否獲得了CFP頭銜,保險公司銷售員或銀行工作人員都可以從事金融理財工作。
協力廠商金融理財師難做,難在沒有相關的法律監管,所以金融理財行業組織鬆散。
1.法律地位
金融理財行業和CFP認證商標均需法律保障,我們應建立財富管理和金融理財的相關法律和標準。金融理財師經常需要為客戶做資產管理,所以對其道德和專業能力的要求就顯得尤為重要,而CFP資格認證項目對這些個人素質做了詳細的規範。
當局應理解金融理財行業是一個全新且與眾不同的行業,理財師與保險經紀人或者銀行金融顧問有區別。因此,當局必須為協力廠商金融理財顧問量身定制一套監管體系。金融理財需要橫跨數個領域,相關監管也必須考慮理財師的靈活性,允許其從各類產品和/投資工具中做出選擇。同樣,理財顧問也應被允許為其提供的上述管道的服務向客戶收取費用。
2.稅額減免
臺灣的理財執業人士與律師、審計師一樣享受稅額減免。比如,一位年收入為4萬美元的律師,將享受30%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所以其繳稅基數為28千美元。
協力廠商理財師的工作性質與律師和審計師近乎相同,需要自己墊付所有的啟動成本比如培訓費和差旅費等。即使是受雇于金融理財公司,也是簽了服務合同,而非雇傭關係。鑒於這些原因,他們理應享受收入所得稅的稅額減免。
我們期望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客戶應該按照其真實需求來做決定,而不受銷售人員施壓的影響。我們共同經歷了2008年的金融危機,目睹了公眾度過的那段艱難時期。一些民眾甚至虧掉了所有退休基金儲蓄,他們退休後的生活來源岌岌可危。鄙人愚見,一個成熟的金融理財行業應該幫助公眾作出正確的理財選擇。作為一名理財師,我們任重而道遠,CFP持證人士理應活躍在最前線,促成金融理財師法案的通過,為金融理財行業設定監管方案。<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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